法院的离婚财产处理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所占财产可以分给一方,得到所占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可以分配。分享生产资料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财产价值的一半。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非生产性耕作和种植,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生产经营发展的考虑,合理分割或打折扣。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未脱离家庭共同财产时,一方请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财产分析案件审结后,恢复离婚诉讼。
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照顾。
[法律依据]
103010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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